薪酬管理办法 薪酬二次分配管理办法
一、薪酬内容管理。应具体涵盖:确定、分配及调整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薪资支付原则、薪资水平、薪资结构及构成要素;将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列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事项中;并定期向会员(代表)报告薪酬管理情况。
二、管理原则规定。须详细包括: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立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充分展现社会团体的非营利特性;劳务派遣人员及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需遵循相关法规;薪酬水平需与社会团体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并适应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需求;专职工作人员的起薪水平应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三、预算控制措施。年度预算中应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经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支超发薪酬;专职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一般不应超过所在地同行业同类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四、绩效评估与薪酬挂钩。专职人员的薪酬通常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及补贴等部分组成;绩效工资需紧密联系个人业绩;科学评估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实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的机制。
五、岗位与层级薪酬管理。需合理设置不同岗位及层级间的薪酬结构;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加大激励力度。
六、财务核算规定。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列入业务活动成本中;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时,应提供详细的工资清单。
七、选聘与薪酬安排。对于选聘和管理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社会团体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薪酬水平或双方协商后确定。
八、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管理。需按规定为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可考虑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九、劳动时间与加班处理。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应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则需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十、员工薪酬规定。对于兼任理事长(会长)等职务且无限制性规定的人员,可按标准领取薪酬;未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需严格遵守规定标准。
十一、与报酬管理。政领导等在社会团体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确需安排工作经费的,应向批准的有关报备,并严格控制在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范围内;退(离)休领导不得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