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申请(求职信撰写指南)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杰出毕业生评选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全面发展,表彰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毕业生是指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杰出毕业生的基本标准:
(1) 政治思想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远大理想和崇高人生追求。
(2) 品德高尚,学术诚信,遵纪守法,文明有礼。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记录,信用良好。
(3) 学业优秀,追求卓越。成绩优异,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高职学生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4)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和公益,热心志愿服务。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杰出毕业生的特殊评选条件:
(1) 在校期间荣获省级(含)以上荣誉,或在学术研究、科研创新、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拥有重要发明创造,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评选。
(2)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高校对符合评选标准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评选:
(1) 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
(2) 院(系)考察,审核材料,推荐候选人。
(3) 校级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杰出毕业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杰出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杰出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发现其不符合评选条件的,高校应及时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申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高校推荐评选市级杰出毕业生的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不足20人的可推荐1人参评。
第十条 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高校务必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推荐名单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杰出毕业生评选审批表》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春季毕业生的材料于11月底前报送。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要高度重视杰出毕业生评选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强化宣传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勇于担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明确评选标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杰出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