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涵盖产品质量缺陷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

(一) 产品质量缺陷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担保责任是指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具体的缺陷情形:
- 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功能,且事前未明确告知;
- 不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的质量标准;
- 不符合通过产品介绍或样品展示等方式表明的性能。
产品质量缺陷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购买方只能向合同相对方(经营者)主张权利。经营者应承担维修、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已告知购买方产品存在缺陷,而购买方仍然选择购买,则经营者可免除责任。
(二)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除有瑕疵产品外),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足以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非合理的危险。如果有关于产品安全和质量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则指不符合该标准。
1. 义务承担
在产品责任中,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经营者不存在过错,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经营者也应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
-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
- 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
2. 受害者的求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经营者或产品的供应商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产品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供应商追偿。
3. 时效性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缺陷产品交付之日起十年内丧失。但不到产品标注的安全使用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