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助理的工作内容:安排行程、管理会议、文件处理、数据输入、提供行政支持


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庭审辅助事项 (大量修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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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项:
主题:检察官助理出庭时的具体职责
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应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协助检察官出庭。如何理解“协助出庭”?检察官助理是否能宣读起诉书、参与庭审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根据规则,在庭审中,检察官助理不能称为公诉人,该如何自称?“本助理”还是“本辅助”抑或“公诉人助理”?
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杨建军
答复:
司法实践意见:
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应辅助检察官。一是检察官助理不属于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2条第2款,“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二是检察官助理在庭审中的工作是辅助性的。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应担任公诉人。检察官助理可协助检察官出庭。必要时可安排书记员负责记录。”第394条规定:“当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时,由出席庭审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协助。必要时可安排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检专家组答复意见:
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的具体职责。参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的要求,认为宣读起诉书、询问、质证、回应和发表出庭意见等属于检察官的亲历性事项,是出庭的关键职责,应由检察官亲自履行。检察官助理可以根据检察官的指令,执行宣读证据和协助多媒体证据演示等补充性和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法律身份和名称与其起诉书保持一致,仍为“检察官助理”。(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