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在线申报、电子发票、移动报销)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增强管理效能,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根据《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时发生在XX市城区以外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
第二章 差旅审批及控制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为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两人一间,单人出差时,可单住标准间或双人间,住宿费按标准加倍)。住宿费报销范围如下:
正高职称(正副处级)人员:省内130元/人/天,省外150元/人/天。
副高职称(正副科级)人员:省内100元/人/天,省外130元/人/天。
其他人员:省内80元/人/天,省外100元/人/天。
超标准住宿费需经领导审批。
第五条 交通工具选择应以节约为原则。严禁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乘坐的,须经院长批准。自带车辆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差旅费用报销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应按规定提供税务发票或非税票据等原始凭证,包括:
交通工具票证
住宿发票
出差地公共交通费
车辆通行费
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限一份)
自带车辆违章罚款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途中不再报销火车硬座、长途汽车夜班(或轮船低等舱位)费用。
第八条 乘火车在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7点过夜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买卧铺车票。
第九条 出差地本地公共交通费按实际金额报销。出租车费用严控,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参加学习班交通费按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定额补助:省内15元/人/天,省外20元/人/天。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另补助15元(XX市属三县除外)。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差旅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医院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经医院批准,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元。上述人员若符合生活补贴规定,不能同时享受伙食补贴。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调动工作的往返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四章 随行人员差旅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受调人员随行家属差旅费用比照受调人员处理。未同行家属,在调入单位同意下暂留原地,后接回差旅费用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章 从部队转业人员差旅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部队转业干部到本单位的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 探亲补助
第十九条 探亲期间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